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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卻大有學問。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中土地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但房屋則於每年7月1日公告次一年度評定標準價格,惟適用期間為公告當年度7月1日至次年度6月30日(例如112年7月1日公告113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適用期間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2年7月15日死亡,遺有臺北市土地及房屋各1筆,納稅義務人依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遺產價額為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房地遺產總價額為3,100萬元。經該局查對,被繼承人死亡日應適用113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80萬元,予以調整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3,0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80萬元),核減遺產價額20萬元,按稅率10%計算,核減遺產稅額2萬元。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年度,避免申報錯誤,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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